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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区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yuji199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7-3-4 13:32:43 发布吴江本地新闻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区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绿化地(带)、沿街建(构)筑物等处设置的美化城市夜间景观的装饰性照明。
    第三条  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带)的建设、管理部门和建(构)筑物产权人(以下统称业主)都有按本办法设置和维护景观照明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景观照明设置和管理实行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办法,政府统一规划、业主负责设置、集中控制运行、规范维护管理。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主管市区景观照明管理工作。市建设、财政、公安、园林绿化、商贸、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景观照明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下属中单位(业主)设置和维护景观照明设施。市城市管理局下设市区景观照明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六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包括公共设施)的景观照明设施,业主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设置、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条  景观照明设施由业主负责设置,并按市城市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认可的设计方案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具体实施。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设备、材料。
    第八条  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完毕后,由业主组织验收,相关部门参加;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由业主负责完善。
    第九条  对符合设计要求的景观照明设施,纳入城市路灯运行系统,实行统一供电、集中控制。
    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平时、法定节假日、重要节庆活动等不同情况确定景观照明设施启闭时间。景观照明设施应纳入市区景观照明遥控系统,由市区景观照明管理办公室统一控制。
    第十条  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由业主负责维护并保持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市城市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维护情况进行考核,并据此给予业主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景观照明设施不得妨碍市容、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建(构)筑物安全,不得造成光污染。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方式,不得擅自停用、移建、拆除景观照明设施及遥控设备。
    因故确需改变、移建、拆除景观照明设备的,必须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局应及时作出是否批准意见。
    第十三条  盗窃和损坏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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